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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量化監管促科學發展:南方初探監管指標體系

    發布時間:

    2021-05-18

    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對電力供應的質量、效率、安全風險防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。為提高電力監管的系統性、前瞻性、針對性和有效性,南方能源監管局在總結電力監管實踐經驗的基礎上,依據電力監管法規,制定了南方區域電力監管指標體系。

    總體原則

    所有指標均依據國家法律、行政法規、部門規章及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制定。指標目標值的設定導向為:有利于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落實,有利于服務經濟社會的發展,有利于電力行業的科學發展,有利于維護電力用戶的根本利益。

    全面系統,突出重點。本指標體系覆蓋各類監管對象,囊括電力發、輸、配、供以及承裝(修、試)各個環節,涵蓋了電力監管的主要業務,較為全面地綜合評價和直觀反映了電力行業發展現狀。同時,突出重點,把握關鍵,對重要事項系統地提煉出綜合指標。

    短期目標和中長期目標相結合。指標設置既考慮當前需要監管的事項,又注重中長期可持續發展需求,篩選出涉及風險和發展的關鍵指標,如對環境和能效、風險防控和發展等進行量化預警,引導電力企業及時防控風險。

    定量可比,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及適用性。對所有指標都進行量化處理,非定量指標采用行業排序法或數據比較法,給出評分標準。采用專家打分的方式確定每項指標的權重,實現指標的綜合評價及橫向、縱向比較。

    體系結構

    電力監管指標體系針對不同監管對象及環節,分為發電監管指標系統(設置6類,13個指標)、電網監管指標系統(設置7類,17個指標)、調度監管指標系統(設置3類,5   個指標)、承裝(修、試)監管指標系統(設置2類,7個指標)四個指標系統,分別用于發電企業、電網企業(含地方供電企業)、調度機構、承裝(修、試)企業的監管評價。

    發電、電網監管指標系統,共7類指標:

    1.安全,用于評價、監管電力安全生產情況,包括安全事故及安全事件控制能力、安全事故及安全事件預防工作水平。

    2.準入和守法,用于評價、監管電力企業遵守電力監管法津法規情況。

    3.市場和公平,用于評價、監管電力企業與其他市場主體間交易行為與市場秩序情況,促進市場公平開放和有序競爭。

    4.服務和質量,用于評價、監管發電企業機組運行可靠性和并網運行情況及供電企業供電水平,規范發電、供電行為,提升電能質量,提高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水平。

    5.環境和能效,用于評價、監管電力項目符合國家環保節能基本國策、環保要求和電力企業運營能效情況。

    6.風險防控和發展,主要從經營風險方面評價企業風險管理情況,并對其可持續發展能力進行評估。

    7.成本和效率,描述電力企業的成本   和生產效率水平,評價其成本管理能力和生產效率,旨在促進電力企業不斷精細成本管理,提高生產效率,從而增強盈利能力和服務水平,主要用于企業經營和財務方面的監管。

    調度監管指標系統,共3類指標:

    1.公開性,調度機構應及時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披露有關信息情況。

    2.公平性,調度機構應平等對待各市場主體,相同條件的機會均等。

    3.公正性,調度行為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,滿足電力系統安全、經濟、優質、環保運行的要求。

    承裝(修、試)指標系統,共2類指標:

    1.持證經營合規性,用于評價、監管承裝(修、試)企業守法、依規經營情況。

    2.市場環境,用于評價區域施工市場集中度。

    評分規則

    本指標體系對每個指標給出了定義及數學模型、觸發值和目標值、評分辦法及評分模型,對電力企業生產運行管理情況進行評價,引導企業提高生產運行和經營服務水平,發揮積極的導向作用。同時,支持電力監管決策,提高監管水平。

    目標和觸發。每個指標設定了目標值和觸發值。目標值是該項指標的最優值或理想值,促進企業不斷改進提高。觸發值是需要啟動相應監管措施的下限值或上限值,低于觸發值監管機構將依法采取監管措施,督促企業整改。

    監管評分。每個二級指標設立了監管評分方法及計算模型。監管評分采用百分制,最大值為100分 (大于100分計100分),最小值為0分(小于0分計0分)。評價者可通過對二級指標配置百分制權重值,簡化監管評分結果,以便掌握企業各個方面的整體情況。

    權重。權重計算可采用專家打分法確定。通過組織電力監管專家、行業專家、企業專家等根據自身經驗分別計算權重,對結果進行加權平均、綜合研討修正后確定最終權重。

    評價方法

    確定評價對象。可采用全面評價或抽樣評價方法確定評價對象。

    選取評價指標。評價者根據評價對象的類型,結合評價內容,選擇對應的指標。

    確定評價周期。評價者根據評價需求,確定評價周期,一般為年度。

    評價信息收集。評價者可通過信息系統采集或由監管對象報送信息的方式收集信息。可直接評價或采用先組織評價對象自行評價后,再對自評結果進行核實的方式進行評價。

    評價結果處理。評價者可通過多維度分析方法確定監管重點領域和監管重點對象。主要方法包括:通過指標失分率(包括一級指標和二級指標)及指標觸發率(達到觸發值企業數與占該類企業總數的比值)確定重點監管領域;通過評價對象得分排名情況 (包括總分和單項指標得分排名)、指標觸發次數確定重點監管對象;參考企業評價總分偏離度分析不同類型評價對象在同行業的差距;在多次評價基礎上,分析一定時段內監管重點領域和監管重點對象的變化情況,預測下一周期監管重點。

    應用情況

    為全面掌握2014年度南方區域電力發展運行情況,及時、準確發現問題,以問題為導向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管,2015年5~6月,南方能源監管局依據指標體系,開展了2014年度南方區域電力監管指標評價工作,共1305家電力企業和調度機構參評,收集數據1.6萬余個。

    2014年度評價結果表明,不同類型企業分別存在一些突出問題,需要加強監管。發電企業中:46.9%的企業單位發電量并網運行考核金額不達標。地市級供電企業存在的突出問題是100%企業電網容載比不合理,55%的企業用戶投訴高于上年。

    區縣級供電企業除仍需重點關注用戶投訴問題外,在城市、農村用戶受端電壓合格率方面也存在較大改進空間。根據2015年評價結果,南方能源監管局確定了58家重點監管目標對象,針對存在的問題確定重點監管內容,從目標對象中選取幾家單位作為重點監管對象,實行駐點監管,以點帶面推動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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